要想获得工伤赔偿必须要经过工伤认定,对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很多人其实不清楚其中的很多内容,在遇到相关事情的时候就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工伤保险等与工伤相关的知识其实和我们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我们对此应该要有基本的认识。
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这些内容不可错过
统计数据显示,历年以来,全国80%以上的工伤都集中在“三工”领域。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三工”呢?
什么是“三工”?
(1)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工伤最基本的一种情形。
(2)职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3)职工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述三种情况,统称为“三工”。
涉及“三工”的基本概念
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合法的加班期间以及单位违法延长工时的期间,都属于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包括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和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既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也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如喝水、用餐、上厕所等)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
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时间开始之前的一段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时间结束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伤害。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具有有两层含义:
1.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任务,使某些人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
2.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等。
“三工”的核心原则是这个
确定职工是否因“三工”原因受伤,应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三个要素联系在一起综合考虑,只要不存在《社会保险法》第37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情形,都应认定工伤。
“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易界定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可以不用考虑前两个要素,认定工伤。反之,即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如玩耍、干私事中受伤,因情感、恩怨等与履行工作无关的原因遭受暴力伤害等,均不能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中的三种“工资”你知道么?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提及了“工资总额”、“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等关系到“工资”的表述,今天就一起来学习一下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资总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十六条均提及“工资总额”——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伤待遇中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就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均提到了“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章附则中对“本人工资”有明确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提及停工留薪期及待遇——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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