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城区主要街道进行移风易俗规范喜事和开业庆典活动的
通告
为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打造良好城市环境,破除陈规陋习,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严禁在城区主要街道沿线进行喜事和开业庆典活动,规范如下:
一、严禁在城区主要街道压红纸、燃放烟花爆竹、使用喇叭车、礼炮车、搭建帐篷、摆放彩虹门。如有违反,由城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所在镇(办事处)、村(居委会)进行劝止,并对喜事活动组织者和搭设喜事所用物品商户等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现一起,要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二、严禁在办理喜事中占用主要街道擅自设立舞台,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违反者,由文化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三、凡在小区和背街小巷进行喜事活动的,须严格遵守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等规定,严禁燃放烟花,播放高音喇叭,不得干扰其他居民日常生活。如有违反,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予以处罚。
四、城关、百泉、胡桥、孟庄等城区四乡(镇)办事处、辖区村、辖区村红白理事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对占用主要街道办喜事,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五、凡举办开业庆典活动的先报城管部门审批。要限制规模,不准占道,不准燃放烟花。
六、新闻媒体和各责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展板、宣传册等形式,大力宣传文明喜事新办理念,倡导喜事简办,并设置曝光台,对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七、凡阻碍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辉县市移风易俗专项整治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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