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南岸区政府公布《南岸长生桥“8·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8月15日11时50分许,在南岸区桂雨路与玉马路三岔路口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及共享单车损坏。
经调查认定,南岸长生桥“8·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南岸长生桥“8·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欣铭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中,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等。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DR*53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重庆欣铭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豪沃牌。该车出行目的:事发时,该车运输石子前往巴南区惠民,卸载完后空车返回南岸区渣场路某工地。
渝AE*2(悬挂),车辆类型: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品牌型号:钧正哈罗TDR2*,使用性质:自用。
(三)事故驾驶人基本情况
渝DR*3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彭*兵,准驾车型:A2,驾驶证有效期:长期。
渝AE*2(悬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谢*,户口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准驾车型:C1。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5日11时50分许,彭*兵驾驶渝DR*3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岸区桂雨路往玉马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桂雨路与玉马路三岔路口右转时,该车车前右侧与同向由谢*骑行处右前侧先进入路口的悬挂渝AE*2号非机动车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左侧接触,然后渝DR*3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车轮碾压谢*和渝AE*2号电动自行车,造成谢*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与桂雨路三岔路口。桂雨路为双向四车道,同向两车道。玉马路为双向六车道,同向三车道,道路中心有绿化带隔离,玉马路处于施工状态,由机电路往内环方向最右侧车道因施工占道无法通行。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沥青路面,凹凸不平。现场死者头部额头位置被碾压,电动自行车后轮右侧有被碾压痕迹。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谢*。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止2024年10月10日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合计:107.742302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94.87万元;丧葬费5.873202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驾驶员赔偿死者家属费用5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800120240000*号)认定:
彭*兵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转弯时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而肇事,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彭*兵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谢*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彭*兵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转弯时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而肇事,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
(二)发现的其他问题
重庆欣铭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GB/T 18344-2016《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第4.2.2.3之规定对渝DR*3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二级维护保养(该车二级维护保养周期为180天);同时事发时,渝DR1*3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翼子板上转向灯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的要求。建议由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委调查处理。
(信息来源:重庆市南岸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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