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曲靖政法)
交通事故中,车辆未发生碰撞接触,为何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近日,沾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无接触交通事故”引起交通肇事罪案件。
案件详情
2023年8月17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云D8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7XX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向沾益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曲靖市沾益区沾麻线某路段处,在弯道超越同向行驶的两轮畜力车过程中因鸣喇叭并踩刹车使马匹受惊后,致两轮畜力车从某桥南侧坠入河道,造成被害人马某轻伤一级、李某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现行垫付了61585元办理丧葬事宜,支付殡仪馆费用8680元,自愿赔偿家属1882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当庭书面建议法院对王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具备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保险范围外主动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且其他应由其承担的经济损失通过保险公司亦能得到全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申请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具备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认态度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车辆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为何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式交通事故”。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当事人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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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第441期
审 核:尹 瀚
编 辑:唐世清、周 琼、尹志婷、熊春荣、吕正云、王岚辰
来 源:沾益区委政法委、沾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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